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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休假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秀雲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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