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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林雅萍 被   告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號樓6之1,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既在新竹 縣,本院即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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