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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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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世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鴻機械板金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9,5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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