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世騰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德鴻機械板金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9,5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