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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克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聖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2,970元(000000元+173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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