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克強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聖良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2,970元(000000元+173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