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靜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 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