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彭堯羿
訴訟
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其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62,197元,
惟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其
訴
之聲明變更請求虔告應給付642,184元,是本件之訴訟的金額為
642,1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之5,07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