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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彭堯羿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62,197元,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其訴 之聲明變更請求虔告應給付642,184元,是本件之訴訟的金額為 642,18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之5,07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9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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