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尤昱誠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   會、忠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係一部分不服或全部訴訟不   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次按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件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限令上訴人應如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係分別對被上訴人為各別之請求,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分別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1,500元,合計應繳   納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