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英武
被 告 廖郭淑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訴訟,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