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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勤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武 被   告 廖郭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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