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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61號 原   告 瑞聯天地0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聰 訴訟代理人 陳中和 被   告 優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劍 訴訟代理人 黃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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