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弘霆
訴訟代理人 范瑋芝
被 告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衿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