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弘霆
訴訟代理人 范瑋芝
被 告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衿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
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