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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訴訟代理人 范瑋芝 被   告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衿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 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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