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涵雅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華
被 告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社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社團法人中華人
才測評協進會於民國103年8月1日分別與被告簽訂房屋
租賃
契約書(下稱
系爭租約),由原告共同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2(206室)房屋,約定租
金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押金則各為2萬元,租賃
期間均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
上開租期屆滿
後,依系爭租約第3條第2項第2款之約定,被告各應返還押
金2萬元予原告2人,
惟被告至今仍未返還押金
等情,
業據原
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2人分別
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之金額,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
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
訟費用
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即原告2
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2,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