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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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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21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187號 原   告 婆婆媽媽家事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邱茹芳 被   告 呂易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於民國104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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