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187號
原 告 婆婆媽媽家事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貞
訴訟代理人 邱茹芳
被 告 呂易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於民國104年9月8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