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以思視覺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根羽
被 告 鮮機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
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
⒈兩造於民國103年9月18日簽訂設計
委任契約書,約定設
計費新臺幣(下同)65,000元,由原告為被告設計內容
為:①品牌標誌設計。②標準字設計。③標準字基本組
合。④標準色與輔助色設定。⑤輔助圖形設計。⑥品牌
命名。⑦品牌故事。⑧企業吉祥物。關於
前揭設計內容
編號①至⑤之設計費為40,000元,編號⑥、⑦之設計費
為9,000元,編號⑧之設計費為18,000元。
嗣經兩造
合
意剔除編號①至⑤之設計及編號⑥至⑧之設計費縮減優
惠為22,000元,剔除後費用合計22,000元,加計5%之
營
業稅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23,100元。
⒉兩造
復於103年9月27日簽訂設計委任契約書,約定設計
費57,500元,由原告為被告設計內容為:①單人小單包
設計(系列延伸)。②12人巧克力榖餅包裝設計。③榖
餅包裝設計(按12人巧克力系列延伸)。④紙袋設計。
⑤拔絲米果包裝設計。⑥產品小卡設計(對折共4頁)
。⑦巧克力榖餅+拔絲米果產品品牌命名。⑧產品說明
或廣告詞(3~4句)。前揭設計內容編號①之設計費為4
,000元、編號②之設計費為12,000元、編號③之設計費
為18,000元、編號④之設計費為6,500元、編號⑤之設
計費為11,000元、編號⑥之設計費為4,000元、編號⑦
之設計費為2,000元,編號⑧為免費贈送,合計57,500
元,加計5%之營業稅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60,375元
。
⒊原告於103年9月至12月
期間依約完成設計,陸續交付設
計作品予被告,並製作請款單與發票向被告請款。
惟扣
除被告已付之32,918元及5,082元後,至今原告仍有45,
475元之設計費未付,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前揭
設計契約第1條及第3條等約定,被告應於完稿後將剩餘
設計費付清。依
系爭委託設計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45,475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設計委任契約書、作品彩色
圖像、請款單及發票等件為證。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
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之規定,
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
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兩造於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27日簽訂設計委任契約書
,其第1條約定:定稿完成即支付剩餘設計尾款等語。第3
條約定:設計提案以2次為限,第3次為最後定稿。若提案
已達2次又逾1個月;或係甲方(即被告,下同)延遲致未
能定稿;或係由甲方自行終止
本約時,本契約關係視為結
束,乙方(即原告,下同)得逕以結案。前開結案之約定
,若經乙方同意而延期或變更,則不在此限,惟原約定之
酬金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仍應支付乙方等語。
本件原告業於103年9月至12月間依約提出設計之作品,被
告自應於定稿完成後付清剩餘款項。從而,原告依前揭設
計委任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即10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
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