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良
上列
上訴人(原審
被告)與被上訴人梁萌茹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