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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川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良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梁萌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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