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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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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27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737號 原   告 賴芷淇 被   告 翠安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弘 訴訟代理人 吳客銳 被   告 豪稷環保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任職之巧晟廣告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巧晟公司) ,位於被告翠安濃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委會)所管理 之「翠安濃大樓」社區(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號,下稱系爭社區)7樓之6,而被告豪稷環保生技 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豪稷公司)因承攬被告管委會社區病 媒防治施作工程,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進行 大樓地下1、2樓消毒時,未注意通風設施運轉,致消毒煙 霧灌入7樓之6,瀰漫恍如失火一般。原告自辦公室向外望 誤以為是樓層失火,隨即從辨公室至門外樓梯走道查看, 導致吸入過多化學性藥劑,即感身體不適。詎當天下午身 體又感不適,有頭暈目眩,嘔吐等狀況。翌日上午即至耳 鼻喉科看診,經醫生診斷疑吸入化學異物造成支氣管過敏 ,痙攣合併嚴重眩暈,並轉介至中國醫藥學院毒物科再做 檢查。檢查後醫生認為暴露到化學消毒藥劑賽滅寧煙霧引 發症狀,雙眼過敏結膜炎及雙眼過敏,建議藥物治療並繼 續門診追蹤治療。雖醫生無法確定是否會造成永久性氣管 呼吸道及肺部傷害及衍生其他併發症等情形,惟上開傷害 已致原告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440元、因受傷 請假扣薪6,407元之損害,並致原告精神亦受有重大痛苦 ,原告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元,上開合計為32,847元 。被告管委會及豪稷公司(下稱被告2人)因疏於管理致 原告受有前開傷害,乃不法共同侵害原告,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一)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2,847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等語。(二)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二)對被告抗辯之主張: 1.原告座位係在距離門口較近之位置,原告任職公司之設置 是電梯出來後有一個大門,大門進去後有一個落地窗,當 時落地窗是關著,但是大門是開著,原告當時坐在座位看 到門口的煙一直進來,原告就先出去看是怎麼回事,出了 大門全部都是煙。原告當時並不知道社區要消毒,原告於 103年11月中旬才到公司上班,公司同事亦不知道外面在 消毒而未告知原告,係原告按對講機,總幹事說是在消毒 ,公司同事一聽才說「啊,對,電梯有貼公告」。 2.當初被告管委會會議中有指示總幹事要追蹤原告的傷勢, 並提供後續醫療協助,但卻未記明在會議記錄中。原告當 初提出之11,400元請求,是計算醫療費用及工作損失至當 時之金額,被告管委會主委第1次來找原告談時,表示「 這你們公司老闆要自行吸收吧」,然後就很生氣將單子拿 走離開了。第2次則是請原告到1樓談,但主委一直告訴原 告,他自己氣喘,說原告狀況就像感冒一樣沒事,總幹事 在一旁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話。原告是因為這樣所以才說不 用談了,而未和解。 3.原告有問同事,同事說之前消毒,公司大門也不會關,但 是也沒有人受傷。不能因為只有原告一個人受傷,就認為 消毒是沒有問題的。醫師開出轉診單後隔3天看診,是因 為轉診單上有註明看診醫師之名字,而該名醫師在3天後 才有門診。另原告因本件傷害,導致將來要加保醫療險受 到限制,損害甚鉅。 二、被告2人則以: (一)被告管委會:伊於104年3月16日已將公告貼在電梯車廂的 4個公告牌,故認其執行系爭社區的消毒並無疏失,應係 公告後,當天實際消毒之兩個小時期間,原告辦公室大門 及落地窗未關所致。系爭社區大樓每層樓有兩戶,原告辦 公室位在7樓,7樓電梯出來後,會看到兩戶之大門,進去 後會有落地窗,電梯出口亦是消毒範圍,且是噴水性霧狀 之消毒方式,即朝樓梯間的角落噴水珠狀。至於原告所指 之消毒煙霧是針對地下室以朝上噴煙之方式消毒,消毒煙 霧之所以會上至7樓,係因煙囪效應,地下室噴煙多少會 從樓梯飄到樓上,但樓梯之安全門有關閉。系爭社區總幹 事當天接獲原告之詢問電話後,有先到地下室開抽風機, 並上樓去打開屋頂之安全門,事發後才到7樓,對於7樓事 發當時之狀況並不清楚。被告管委會20幾年來均有定期做 消毒,之前配合之環保公司甚至在樓梯間採用噴煙之方式 ,而不是用噴水之方式,被告管委會按照規定公告一個多 禮拜,原告每天上下電梯,且其同事亦每天上下電梯,不 可能不知道,之前系爭社區亦未發生過這樣之案例。被告 管委會在開會討論過後,考量到系爭社區有投保國泰世紀 保險意外險,曾詢問過保險公司,但遭回覆無法理賠。10 4年5月被告管委會開會時,確曾決議由系爭社區總幹事私 人給付原告慰問金,但同年6月5日去原告公司找原告時, 原告表示不用了,所以迄今並未給付。再原告體質是否原 本就有氣喘?為何開轉診單3天後才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就診?均有疑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二)被告豪稷公司:伊至系爭社區消毒就這一次,進去消毒之 前,有事先告知被告管委會,消毒當日到中午之前都不要 出入樓梯間、地下室、中庭外圍,樓梯間是包括電梯出來 的範圍;又伊公司經營消毒工作快7年了,公司法定代理 人則從事消毒工作將近20年,當初所調之消毒液濃度,地 下室與樓梯間皆相同,只是樓梯間是以噴水方式消毒,地 下室則是用噴煙方式。消毒當天系爭社區住戶擅自進進出 出,並非伊所能管控之範圍,例如,當天在地下室2樓噴 煙消毒,還要一方面阻止住戶下來地下室開車,伊對於原 告所稱受到之損害,伊並不知情,伊公司係在規定之時間 內完成消毒工作,對於系爭社區7樓當時之狀況並不清楚 ,故無從依原告之主張而為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查被告豪稷公司因承攬系爭社區病媒防治施作工程,於104 年3月25日上午,進行系爭社區大樓之消毒工作,之前被告 管委會已於104年3月16日將相關公告貼在系爭社區電梯車廂 公告牌,而任職在系爭社區7樓之6巧晟公司之原告,因辦公 室座位較靠近門口,透過關閉之落地窗往外看,發覺巧晟公 司敞開之大門外不斷有煙飄進來,故誤以為樓層失火,而從 辨公室走出至門外樓梯走道查看,導致吸入化學性藥劑,當 時被告豪稷公司正在消毒系爭社區地下2樓等情,有病媒防 治施作計畫書、展弘耳鼻喉科轉診單、被告管委會104年3月 27日開會譯文、系爭社區3月25日消毒公告、被告管委會104 年3月-9月會議記錄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惟原告上開遭被告2人共同不法侵害權利之主張,則 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須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致他人受有 損害,及其損害與行為人之行為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其 成立要件,而按上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此項損害賠 償之請求權人即原告,自應對其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 臺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 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 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3 5條、第54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區 分所有權人全體間就公寓大廈事務之管理成立委任之法律 關係,受任人應依委任人之指示管理事務,故由管理委員 會就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及分攤之費用依委任 人之指示負責收益、收支、保管及運用,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2項、第34條第6款亦載有明文。 1.查被告管委會已於104年3月25日消毒前之同年3月16日將 消毒公告貼於系爭社區之電梯車廂內一情,有消毒公告影 本在卷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已於前述。 而依卷附消毒公告之內容、外觀可知,消毒之時間為104 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至12時,消毒之地點為中庭、花草 植物、各樓層、地下室,及周圍水溝,消毒期間應關閉門 、窗,人員避免外出,迴避消毒作業等,該等公告之長寬 約為A4大小,字體非小,字型清晰,並無難以理解字義之 虞,衡情每日進出系爭社區搭乘電梯之人,均應得以輕易 知悉即將消毒一事,而有所因應配合,被告管委會前揭時 、地所為之公告,堪認已盡事先告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務無疑。原告雖主張被告管委會應於消毒當天另以廣播之 方式告知系爭社區消毒之情,然被告管委會既已於一星期 前即透過張貼電梯公告之方式通知,考量該等通知方式時 間較長、傳播效果較佳,應可推認平日搭乘系爭社區電梯 之人均有得悉之機會,故被告管委會依常情實無於消毒當 天再次為消毒廣播之必要;況廣播傳播之效果通常僅係短 短之數十秒或數分鐘,倘若此時湊巧不在系爭社區之內, 或者正好因為接聽電話或使用耳機,而無從清楚聽聞廣播 之內容,容易錯失消毒訊息之機率,顯然大於一星期間持 續張貼電梯車廂之公告方式甚明,故審以原告任職之巧晟 公司位在系爭大樓之7樓,平時原告上下班多有搭乘電梯 之可能,其復有公司其他同事為伴,對於系爭社區消毒一 節,應無知悉上之困難,縱使被告管委會並未在消毒當天 復以廣播之方式通知,亦難認定其有何管理上之疏失。原 告以被告管委會未「再」為廣播為由,主張被告管委會具 有過失,並無理由。 2.原告又主張:系爭社區之樓梯間安全門於事發當天並未關 閉,被告管委會管理上有疏失,導致地下室2樓之消毒煙 霧沿樓梯飄上7樓,侵害其健康等語,惟遭被告管委會否 認在卷,原告對於當時系爭社區之安全門是否並未關閉一 節,自始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本院實難認定系爭社 區消毒當時安全門之狀態。又觀諸卷附原告所提系爭社區 地下室1樓安全門之照片,該安全門並無任何門把、鎖頭 或卡楯之裝置,無從上鎖,關閉時之狀態,亦無法與門框 完全密合,門板上、下、側面與門框交接處均有空隙,是 縱使消毒當時系爭社區之安全門均屬關閉狀態,實際上亦 無從避免地下室之煙霧透過安全門之縫細沿著樓梯間飄散 至明。且參以安全門設置之用意本在便利逃生之用,必需 時時處於得以隨時開啟之狀態,故被告管委會縱未強行將 系爭社區之安全門關閉,亦難謂其有何管理上之過失。被 告管委會既已透過持續之公告通知消毒時應配合注意之事 項,倘若仍有系爭社區之使用人(包括住戶、非住戶)未 能配合,為求一己便利,隨意開啟消毒時之安全門進出, 導致更大量之消毒煙霧進入樓梯間而往上飄散,則因此所 導致之其他使用人身體損害責任,實非被告管委會所得預 想及承擔,蓋被告管委會已因消毒公告之張貼對於系爭社 區之使用人產生一定之信賴(包括知悉公告且遵守公告事 項之信賴),至於其等是否確實知悉、確實遵守,實非被 告管委會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範疇。原告執以安全門為 關閉為由主張被告管委會有過失,亦無理由。 3.原告雖另以被告管委會曾表示要給付其相當之賠償金額為 由,主張被告管委會承認具有疏失等語。然被告管委會曾 欲透過保險公司給付予原告遭保險公司拒絕,104年5月開 會時,又曾決議由系爭社區總幹事私人給付原告慰問金, 惟事後因被告管委會主委與原告2度洽談不成,故最終未 能和解等事實,經被告管委會、原告分別陳述在卷,堪認 屬實。承上,被告管委會當時是否確有自認具有疏失之真 意,尚難依據上情而得逕予論斷,仍屬未明,蓋被告管委 會本具有處理系爭社區事務之義務與權限,其嘗試透過保 險理賠及私人提供慰問金之方式,處理本件與原告間之糾 紛,避免動用系爭社區之管理費、公用基金,而影響區分 所有權人之權益,與事理無違,要難驟以認定被告管委會 即有承認疏失、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之意思,是原告該部分 之主張,仍屬無理由。 (三)原告於本件主張被告豪稷公司之消毒藥劑濃度有異,且並 未注意通風是否良好,適當將消毒煙霧透過地下室之車道 排出戶外,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具有過失 等節,原告應負舉證之責任。 1.查原告曾對被告豪稷公司就本件提起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 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 第20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佐;而被告當時消毒所使用之藥劑為必飛寧、立滅 寧,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為環境用藥一情,有原告 所提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用藥許 可證、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 表影本在卷可考,是原告上揭被告豪稷公司使用藥劑濃度 有異之主張,應由原告舉證證明。惟綜觀全卷,原告並未 就上情而為舉證,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尚難認定原 告該部分之主張為可採。 2.被告豪稷公司已事先告知被告管委會消毒時應注意之事項 ,而經被告管委會於一星期前張貼公告,為兩造所不爭執 ,業於前述,是被告豪稷公司依約於104年3月25日上午9 時30分至12時前往系爭社區進行消毒事宜,並信賴系爭社 區之使用人均已知悉、並能配合消毒應注意事項,並無任 何過失可言。原告雖稱被告豪稷公司應將地下室之煙霧透 過車道排出戶外,以免沿樓梯向上飄散等語,然查,本件 原告主張事發之時,被告豪稷公司正在地下1、2樓進行消 毒工作,有原告之起訴狀第2頁在卷可據,而依原告所提 之卷附照片可知,系爭社區僅有地下1樓透過車道而與戶 外連接,倘若被告豪稷公司當時係在地下2樓進行消毒工 作,實無如原告所指將消毒煙霧透過車道排出戶外之可能 ;再系爭社區之安全門基於逃生安全之考量,並無完全緊 閉之可能,亦敘述如前,被告豪稷公司且無「強行」控制 系爭社區使用人進出安全門之權利,故地下室之消毒煙霧 跟隨安全門之縫細、開啟而隨樓梯往上飄散,應屬被告豪 稷公司無法避免之情形。原告持以該被告豪稷公司無從避 免之狀況,主張其未盡注意義務,欠缺依憑,蓋被告豪稷 公司正因為知悉消毒藥劑之煙霧恐因無法避免而往上飄散 ,故事先請被告管委會轉知系爭社區之使用人知悉、並遵 守注意事項,如關閉門窗、避免外出、迴避消毒作業等, 系爭社區之使用人要難在其疏未注意公告或未能遵守注意 事項之前提下,另主張被告豪稷公司具有欠缺注意義務之 過失。此外,原告對於被告豪稷公司於消毒前及消毒中有 何其他過失之情事,亦未陳明或舉證,足徵被告豪稷公司 已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訛,原告該部分之主張亦難 採認。 四、從而,原告縱受有如其所述之傷害與損失,因其損害之造成 ,尚難認定與不具疏失之被告2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原告 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2,84 7元暨相關利息,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論無影響 ,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說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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