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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人 被   告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為「高 雄市○○區○○街○○號1樓」,另原告所稱貨品寄賣地點為 臺北市,均非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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