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學人
被 告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為「高
雄市○○區○○街○○號1樓」,另原告
所稱貨品寄賣地點為
臺北市,均
非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