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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3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365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石建茂 被   告 恩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 ㈠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就其於105年2月5日民事辯論狀所附 原證四帳單及明細3張(金額分別為25,006元、56,638元、 35,196元)所載內容,補呈相關貨物運送契約及各項費用單 據,並列表說明之。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就其於104年12月11日民事答辯狀所 附被證六網路交易回條所載交易金額71,523元,究係清償上 開原證四帳單及明細3張(金額分別為25,006元、56,638元 、35,196元)之何筆債務,列表說明之。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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