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365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石建茂
被 告 恩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
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
㈠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就其於105年2月5日民事辯論狀所附
原證四帳單及明細3張(金額分別為25,006元、56,638元、
35,196元)
所載內容,補呈相關貨物運送契約及各項費用單
據,並列表說明之。
繕本逕寄
對造。
㈡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就其於104年12月11日民事
答辯狀所
附被證六網路交易回條所載交易金額71,523元,究係清償
上
開原證四帳單及明細3張(金額分別為25,006元、56,638元
、35,196元)之何筆債務,列表說明之。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