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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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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3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537號 原   告 大才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標 被   告 余勤君即順德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以104年 度中補字第21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 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 年10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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