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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3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69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被   告 冠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猷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惟原告未據繳納全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以104 年度中補字第2487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 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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