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69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王耀庭
被 告 冠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猷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惟原告未據繳納全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以104 年度中補字第2487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
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