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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小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8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岳陵       蕭亦茜 被   告 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黃健興 被   告 王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65元,及被告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04年2月7日起,被告王鎮章自民國104年2月20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300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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