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高慶嘉
相 對 人 星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守正
相 對 人 威而濂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起訴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597號民
事判決,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駁回在案,
依首
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