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蘇郁嵐
相 對 人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恩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載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聲請人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獲全部扶助在案,為此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訴訟事件(本院104
年度中勞簡字第64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
全部扶助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中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無其他不
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