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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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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能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仁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9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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