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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元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惠 被   告 杰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7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2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4月1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727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3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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