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
原 告 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梅蓮
被 告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872號裁
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並
諭
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