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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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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6,0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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