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盧威寧
謝玉蕙
被 告 巨擘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覺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
可參,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與被告間具有承攬
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為請求,復依
兩造簽訂之承攬合約書第16
條約定,若有爭議,雙方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原告與被告各別簽訂之承攬合約書在卷
可證(
本院卷第60、63頁);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