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陳阿堂
訴訟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新盟輪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荏
訴訟代理人 莊家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5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