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阿堂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盟輪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順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5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