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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1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尼克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晉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部分為為新臺幣(下同)215,670 元、反訴部分為109,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1,665元,合計應繳5,14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14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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