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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87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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