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志強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
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87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