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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22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 原   告 勝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豪 訴訟代理人 賴宥澤 被   告 立國鍛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緁 訴訟代理人 林昶淂 訴訟代理人 林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定有明文。又原告於確定判決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此觀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即明。本件原告起訴本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型號F50(Y33)(Y34)左 右鍛品模具各一組(下稱系爭舊模具)返還原告」嗣於一0 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追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三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元」,並經被告同意。惟 於一0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就前述備位聲明撤 回,並經被告同意。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追加及撤回均 屬有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勝盟五金有限公司於九十九年間委託訴外人華陽模具工 業製造廠(下稱華陽公司)開發系爭舊模具,交予被告立國 鍛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產品,經一0一、一0二年各有 若干產品交易後,原告再向被告下單要求製作產品,被告竟 稱系爭舊模具已損壞,需重新開模(下稱系爭新模具)。嗣 被告開模完成,原告因另有模具使用計畫,遂要求被告將系 爭新模具返還原告,豈料被告竟要求原告支付系爭新模具費 用五十萬元,否則留置系爭舊模具不還。惟,被告將原告所 交付系爭舊模具損壞,本即有義務開發相同新模具返還原告 ,且依市場慣例,系爭新模具費用應由被告自行吸收。被告 開發系爭新模具完成已取代系爭舊模具時,系爭新模具所有 權立即歸屬原告,只是取代系爭舊模具寄放於被告,後生產 產品使用而已。爰依民法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七百六十七條 第一項前段,請求返還系爭舊模具。且被告就已損壞之系爭 舊模具有修繕義務,被告所返還之系爭舊模具應將之修繕至 堪用後返還原告等語。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型號F50(Y3 3)(Y34)左右鍛品模具各一組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本件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系爭舊模具大約一0三或一0四年年初壞掉,至於如何損壞 因原告不清楚,因為正常使用有一定的壽命。系爭舊模具是 由華陽公司交給被告公司生產,被告生產後之產品亦交給華 陽公司,並向華陽公司收費。一0二年華陽公司才與原告交 易,這期間原告並未交模具給被告。兩造於華陽公司交付模 具給被告使用當時,就系爭舊模具如發生毀損不堪使用時, 原告有與華陽公司約定,華陽公司要重開模具,但沒有與被 告公司約定。兩造未約定被告如開發新模具,新模具所有權 屬何人。被告開發新模具有經過原告同意。新模具費用五十 萬元,是被告支付的,但原告認為這是被告本來就應該要支 付的。因為舊模具是在被告使用中壞掉的。模具有一定的壽 命,但依慣例客戶只開一模具,如果模具壞掉,就由廠商自 己開發新模具,自己付費。原告無法證明舊模具是不正常使 用下而損壞,但依照慣例,被告要還給原告公司一個可以使 用的模具。 貳、被告抗辯略以: 一、九十九年間原告有將系爭舊模具交由被告生產產品。是訴外 人華陽公司交給被告系爭舊模具,不是原告交給被告的。被 告不認識原告公司。被告依系爭舊模具所生產的產品也是交 給華陽公司,並不是交給原告。至於系爭舊模具是何人開發 的,被告不知道。華陽公司與原告公司的關係,被告不清楚 。被告錢也是向華陽公司收的。一0一年十月份之後華陽公 司直接把貨交給原告,也跟原告公司收錢。 二、華陽公司交給被告之模具常常壞掉。壞掉以後華陽公司自己 會再開發新模具。到一0一年十月份之後模具壞掉,被告有 向華陽公司反應,華陽公司叫被告直接跟原告講,被告跟原 告講說華陽公司原本的模具容易壞掉,也經過原告同意,被 告開發新的模具,被告重新設計設計費被告先支付。系爭舊 模具還在被告那邊保留。系爭新模具也還在被告,因為原告 對於被告公司設計開發之系爭新模具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所 以被告認為系爭新模具是被告自己設計自己付費,所以系爭 新模具當然是被告的。 三、系爭舊模具於一0三年二月份,在正常使用中破裂。兩造於 華陽公司交付系爭舊模具給被告時,沒有約定如發生毀損不 堪使用時如何處理,但被告有與華陽公司約定,模具壞掉後 華陽公司會重新開,費用由華陽公司支付,因為被告只代工 華陽公司的產品。如果華陽公司出的費用,當年模具屬於華 陽公司所有。 四、被告有與華陽公司約定。系爭舊模具壞掉之後,華陽公司會 開新的模具。但壞掉之後華陽公司不開新模具,不開原因是 因為業務已經轉給原告,叫被告直接對原告公司。所以被告 經過原告同意,被告自己設計開發系爭新模具,費用由被告 先行支付。但之後被告向原告陳報開系爭發新模具費用,當 時花了五十幾萬元費用。被告有報價給原告,原告有回報同 意由被告開發新模具,但依據系爭新模具生產產品之後,要 向原告聲請系爭新模具之開發費用,原告不給被告開發費用 ,所以新、舊模具都還在被告。 五、兩造未約定被告如開發新模具,舊模具要返還原告。但依慣 例會把舊模具還給原客戶。但新模具是被告開發的,原告並 沒有付費,所以新模具在沒有付費之前所有權是屬於被告的 。既然原告沒有付新模具的費用,所以舊模具就不返還,因 為原告公司並沒有說要拿,並不是不還給原告,這四十萬元 費用,是原告公司之前與華陽公司所約定開發舊模具之費用 ,不應由被告負擔。 六、華陽公司所交付之系爭舊模具還在,但已破損,被告願意將 系爭舊模具還給華陽公司,因為模具是華陽公司交給被告的 。被告不願意將系爭舊模具修好後還原告,因為系爭舊模具 是在正常使用下破損,被告無修復義務。如果原告就被告所 開發之系爭新模具費用支付被告,被告就願意將新開發之系 爭新模具還給原告。 叁、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原 告委託訴外人華陽公司製造系爭舊模具後交給被告生產產品 ,經一0一、一0二年各有若干產品交易後,原告再向被告 下單要求製作產品,被告竟稱系爭舊模具已損壞,需重新開 模。並要求原告支付系爭新模具費用五十萬元,否則留置系 爭舊模具。且依市場慣例,系爭新模具費用應由被告自行吸 收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證人即華 陽公司負責人黃永昇到庭結證稱略以:「(是否曾將華陽製 造之F50(Y33)(Y34)左右鍛品模具各一組交由 被告公司生產產品?)對。是原告委託我製造的。我交過三 次,第一次是九十九年第一次交付,原告主張就是第一次交 付的模具。(該模具製造費用多少?何人支付?)四十萬元 。原告出的。(該模具所有權人為何人?)是原告。因為原 告委託我開發的。費用也是原告出的。(被告依該模具所生 產之產品交付何人?被告向何人收取產品之價金?)被告生 產的第一次產品交給我,我再交給原告。第一批是在一00 年四月十三日被告第一次交給我,我再交給原告。之後就是 由被告交給原告,至於何時交付我就不知道了。(為何第一 批是由你交給原告?)因為第一批是我替原告代工的。(一 00年四月十三日之前,該模具在被告使用過程中曾有壞掉 而不能使用?)被告生產三、四年了,才壞掉的。(依照你 的經驗開發的模具使用耐用年限多久?)不一定。如果耐用 的話,正常使用不會壞掉,只會磨損。如果有破的話就不一 定。如果會破要看機器的品質還有使用的技術。在正常使用 下,也有可能破損。(被告在使用三、四年之後,系爭模具 才壞掉,是否符合常情?)應該是符合。即使有破裂,也是 正常的。有時候故意要弄破,也不一定。正常使用的時候也 會破裂。被告使用三、四年才破裂,也算是正常。(商場上 有無習慣要把模具還給原告?)如果原告有請求,就算破裂 ,也要給原告。但是原告要的是完整的模具。(如果被告因 為正常使用模具下,系爭模具有破損,是否需要返還完整沒 有破裂的模具給原告?)就算破裂的模具,也是要還給原告 。但我認為有爭議。被告有義務要把破的模具補好,還給原 告。(既然被告在正常使用下會造成模具的破損,何以要返 還完整新的模具給原告?)這有爭議。因為原告開新的模具 給被告,被告就算在正常使用下有壞掉,也是要還新的。這 是商場的一般習慣。(系爭模具是否已經破損?)是。(如 果模具已經破損,如何返還模具?)被告要重新弄好一個完 整的還給原告。」等語(參本院一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 辯論筆錄)。是依證人所述,系爭舊模具為原告委託證人黃 永昇之華陽公司開發,製造費用為四十萬元,由原告支付, 且系爭舊模具在被告公司使用三、四年會產生損壞,則屬正 常。至於被告有無將系爭舊磨具修復後再返還原告,或應將 系爭新模具無償交付原告,則屬爭議。 二、又因兩造就前開關於被告有無修復系爭舊模具之義務、系爭 新模具應由何人支付開發費用及系爭新模具所有權屬何方等 均未約定,原告主張係依市場交易習慣,被告則否認之。本 院依兩造請求,就兩造前開關於市場交易習慣之有無,分別 函請台灣區模具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緞造協會。據台灣區模 具工業同業公會函覆略以:「①依慣例乙方(按即被告,下 同)只是代工,舊模具破損時只協助甲方(按即原告,下同 )送回原模具公司維修,如需費用也由甲方支付(甲方與原 模具公司約定有模具保用使用多少模次的合約)與乙方無關 。②依商場習慣,此模具產品(按即系爭舊模具)所有權仍 歸屬甲公司,但新模具(按即系爭新模具)應是甲方默許乙 方出錢製作,依商場慣例屬於乙方所有。③依商場慣例,甲 公司不再委請乙公司生產產品時,甲方要收回乙方製作的新 模具,甲方應付給該新模具的價金給乙方。④依商場習慣, 乙公司如不將新模具無償交付甲公司,舊模具依商場習慣代 工廠乙公司只是代工,不必負責修復之。」此有該公會一0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一0四台區模會總字第一0四-0七六號 函在卷可參。另依台灣鍛造協會函覆略以:「①舊模具破損 時,依商場習,應由乙公司(按即被告,下同)自付費用另 開發新模具。②依商場習慣,新模具由乙公司付費用開發, 其所有權應歸屬於乙公司。③依商場習慣,甲公司(按即原 告,下同)不再委請乙公司生產產品時,乙公司不須要無償 將新模具交付甲公司。④乙公司如不將新模具無償交付甲公 司,不須將舊模具修復至堪用後返還甲公司,因為模具本來 就有其使用壽命,是故無法修復時,乙公司亦不須付賠償甲 公司開發舊模具的費用。但仍須將其委託工作完成,並歸還 破損舊模具即可。」此有該協會一0五年二月五日一0五鍛 協字第00四號函在卷可參。綜上各該同業公會函文意旨, 被告並無將系爭舊模具修復至堪用後返還原告之義務,僅須 將已破損之系爭舊模具返還原告即可。再者,被告付費所開 發之系爭新模具所有權屬被告,被告並不須以無償方式將系 爭新模具交付原告,原告如欲取得系爭新模具,應支付被告 系爭新模具之開發費用。是本件原告主張依商場交易習慣, 請求被告應將系爭舊模具修復至堪用後返還原告,即屬無據 。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前段寄託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型 號F50(Y33)(Y34)左右鍛品模具各一組(按即 修復至堪用之系爭舊模具)返還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注意於 原告勝訴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生准駁問題。至被告同 意將已破損之系爭舊模具返還原告,原告是否同意受領,則 與本件判決無涉,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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