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家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國鍛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緁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6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
準
用之。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所提
上訴狀並無
上訴聲明之記載,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應補正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
並
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業於
105年5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上開事項,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