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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原   告 莊浩浰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鵬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準 備書狀業已提出本件送請鑑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以 書狀提出至少三家鑑定機關名稱及地址,並說明聲請鑑定之事項 。且兩造均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說明是否須鑑定系爭建物如 完全依照契約建造之建物價值,又鑑定系爭建物欠缺隔間配置及 面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該交易價值應以何時之價值為準。上開 書狀繕本均應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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