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
原 告 莊浩浰
訴訟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被 告 鵬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民事減縮
訴之聲明暨準
備書狀業已提出本件送請鑑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以
書狀提出至少三家鑑定機關名稱及地址,並說明
聲請鑑定之事項
。且
兩造均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說明是否須鑑定
系爭建物如
完全依照契約建造之建物價值,又鑑定系爭建物欠缺隔間配置及
面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該交易價值應以何時之價值為準。
上開
書狀
繕本均應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