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達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燕洳
訴訟代理人 姚振源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
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