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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2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達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洳 訴訟代理人 姚振源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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