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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2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明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 人如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4,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決 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 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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