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綜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4,00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