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2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綜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4,00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