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
上 訴 人 王怡欽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順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0,451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
當事人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王怡欽個人,王怡欽
以個人上訴人名義提出上訴狀,並非合法,請補正並提出合
法上訴狀,或到院補蓋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