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2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 上 訴 人 王怡欽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順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0,451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王怡欽個人,王怡欽   以個人上訴人名義提出上訴狀,並非合法,請補正並提出合   法上訴狀,或到院補蓋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