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993號
原 告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應正雄
訴訟代理人 徐清賢
被 告 潘安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
損害賠償(本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1,03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嗣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
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90,742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非訴之變
更或追加,依
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陳俊昭(綽號老仔)及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綽號「白毛」、「阿六」及「大胖黃」(下稱
「白毛」、「阿六」、「大胖黃」等人共謀籌組虛設公司詐
騙財物之犯罪集團。「白毛」於102年10月21日,先指示被
告將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而無實際營運事
實之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聯發公司)負責人變更為
被告,而由被告擔任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另由陳俊昭帶同
被告向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下稱陽信銀行)申辦帳號為
0000000000000號之銀行帳戶,並申辦0000000000、0000000
000號室內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裝對外營
業之假象伺機行騙。詐騙手法係先由陳俊昭等人隨機自電話
簿或電腦網頁上搜尋不特定之廠商,再由「阿六」、「大胖
黃」等集團成員以
上開室內及行動電話連絡受害廠商,並以
永聯發公司或該公司員工之名義訂貨;交易之初均先以現金
給付或簽發支票兌現等方式與廠商進行小額交易,
迨取得該
等廠商之信任後,即大量訂購貨品,並以永聯發公司所開立
之遠期支票給付貨款,於詐得他人之財物後再予變賣得款,
以上開方式共同詐取他人財物,其等謀議既定,被告、陳俊
昭、「白毛」、「阿六」、「大胖黃」等人即共同於如附表
「訂貨時間、方式及出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永聯發公
司之名義,利用前開手法及如附表「訂貨時間、方式及出貨
時間」欄所示之方式,向原告詐訂貨品,並交付如附表「簽
發支票及兌現情形」欄所示之支票以佯裝付款,使原告陷於
錯誤,因而陸續交付如附表「訂購之貨物、數量及金額」欄
所示之貨品於被告及陳俊昭等人所共組之詐欺集團成員;嗣
如附表「簽發支票及兌現情形」欄所示之支票屆期均未兌現
,原告始知受騙,因而受有390,742元之損失,為此提起
本
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訂購明細、銷貨單明細表、
客戶應收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
,又被告因上開詐欺行為,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91
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亦有前開判決書在卷
可稽,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對原告為故意詐欺之
侵權
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390,742元之商品,原告
自受有上開損害,被告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
償責任。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自屬有據。
㈢、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請求權,核屬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
迄未給
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即10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本院審酌結果,
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
裁判費,且本件
訴訟繫屬期間
亦未增生
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被告詐騙原告之時間及金額一覽表:
┌─┬──────────┬─────────┬───────┐
│編│訂貨時間、方式及出貨│訂購之貨物、數量及│簽發支票及兌現│
│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 │情形 │
├─┼──────────┼─────────┼───────┤
│1│102年11月1日上午9時 │固定式端子12P25A附│編號1至6屬11│
│ │10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蓋500個,價金18,00│月份月結,款項│
│ │式訂貨,同年月4日出 │0元。 │一部分簽發付款│
│ │貨。 │ │銀行:陽信商業│
├─┼──────────┼─────────┤銀行北屯分行、│
│2│102年11月6日上午8時 │MOS-P21(20個)、 │
發票日期:103 │
│ │57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MOS-P11(60個)、 │年1月28日、票 │
│ │式訂貨、同年月8日出 │MOS-P16(30個), │號:AD0000000 │
│ │貨。 │價金共43,090元。 │、金額:109,32│
├─┼──────────┼─────────┤9元支票付款。 │
│3│102年11月8日上午10時│固定式端子6P25A(5│
退票。 │
│ │26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00個),價金10,500│ │
│ │式訂貨,同年月12日出│元。 │ │
│ │貨。 │ │ │
├─┼──────────┼─────────┤ │
│4│102年11月11日下午2時│無熔絲斷路器BH3P30│ │
│ │36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A(60個),價金17,│ │
│ │式訂貨,同年月12日出│940元。 │ │
│ │貨。 │ │ │
├─┼──────────┼─────────┤ │
│5│102年11月18日上午9時│電磁接觸器S-P35T(│ │
│ │59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10只)、電磁接觸器│ │
│ │式訂貨、同年月19日出│S-P30T(8只)、電 │ │
│ │貨。 │磁開關MSO-P35T,價│ │
│ │ │金共14,592元。 │ │
├─┼──────────┼─────────┤ │
│6│102年11月27日下午2時│固定式端子12P25A附│ │
│ │21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蓋500只,價金18,00│ │
│ │式訂貨、同年月28日出│0元。 │ │
│ │貨。 │ │ │
├─┼──────────┼─────────┼───────┤
│7│102年12月4日上午9時 │電磁接觸器S-P11(6│編號7至9屬12│
│ │36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0只)、電磁接觸器S│月份月結,加上│
│ │式訂貨、同年月6日出 │-P16(60只)、士林│編號1至6之部│
│ │貨。 │電磁接觸器S-P21(4│分款項,簽發陽│
│ │ │0只),價金共40,64│信商業銀行北屯│
│ │ │0元。 │分行、發票日期│
├─┼──────────┼─────────┤:103年2月20日│
│8│102年12月19日上午9時│固定式端子6P25A附 │、票號:AD8445│
│ │10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蓋500只、固定式端 │659、金額:106│
│ │式訂貨、同年月20日出│子12P25A(500只) │,868元支票付款│
│ │貨。 │,價金共28,500元。│,退票。 │
├─┼──────────┼─────────┤ │
│9│102年12月23日上午9時│SP-11(80只),價 │ │
│ │41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金14,640元。 │ │
│ │式訂貨、同年月24日出│ │ │
│ │貨。 │ │ │
├─┼──────────┼─────────┼───────┤
││102年12月30日上午9時│電磁開關MOS-P11(6│編號至部分│
│ │41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0只)、電磁開關MOS│未開票或付現。│
│ │式訂貨、103年1月3日 │-P16(40只)、電磁│ │
│ │出貨。 │開關MOS-P21(20只 │ │
│ │ │),價金共47,540元│ │
│ │ │。 │ │
├─┼──────────┼─────────┤ │
││103年1月6日上午10時 │電磁接觸器S-P16( │ │
│ │51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60只)、電磁接觸器│ │
│ │式訂貨、同年月7日出 │S-P21(60只),價 │ │
│ │貨。 │金共36,240元 │ │
├─┼──────────┼─────────┤ │
││103年1月10日上午9時 │電磁接觸器S-P35T(│ │
│ │47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30只)、電磁接觸器│ │
│ │式訂貨、同日出貨。 │S-P30T(30只)、電│ │
│ │ │磁開關MSO- P35T(3│ │
│ │ │0只)。價金共51,06│ │
│ │ │0元。 │ │
├─┼──────────┼─────────┤ │
││103年1月13日下午2時 │電磁開關MOS-P21(1│ │
│ │42分許以傳真訂貨單方│00只),價金50,000│ │
│ │式訂貨、同年月14日出│元。 │ │
│ │貨。 │ │ │
├─┼──────────┼─────────┼───────┤
│ │ │合計390,74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