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420號
原 告 詹子喬
被 告 趙志如
河濱意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彩雲
訴訟代理人 徐聰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8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2樓之2房屋修繕共同壁及其內公共管線。
被告河濱意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1房屋(
下稱
系爭2A房屋)住戶,
嗣於起訴後民國104年3月3日將系
爭2A房屋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蘇祥豪,被告趙志如為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2B房屋)
所有權人趙光宇之父,受趙光宇委託代理處理系爭2B房屋之
一切事務,被告趙志如現為系爭2B房屋之住戶。因系爭2A房
屋、2B房屋之公共壁間管路有漏水現象,原告於103年6月5
日在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臨時動議「2A(系爭2樓之1房屋
)與2B(系爭2樓之2房屋)共同壁間管路滲水且已滲到電梯
口之研討」,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攸關公共設施
,管委會將請抓漏廠商至社區實地勘查,如果屬於區權人私
領域造成,將協調區權人儘速修繕」,又103年7月間,經被
告管理委員會協調,由原告、被告管理委員會及被告趙志如
各找一家廠商,共同勘查漏水原因,且於同年8月27日協議
,由原告之壁面施作查明漏水原因,原告先墊費用,若查出
漏水原因為公共管道破裂滲水所致,則由被告管委會負擔施
工費用,若係系爭2A房屋或2B房屋之管道漏水,則由原告或
被告趙志如負擔維修費用,並簽有修繕協議書。經原告與被
告趙志如商請訴外人翔賀營造有限公司進行測試後,確認漏
水問題為公共管線所致,被告管理委員會依
上開協議書應負
擔修繕費用,經訴外人安涸防水工程公司進行估價後,確認
工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
㈡又訴外人三稜工程、德達土木包工業、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
司均認應從系爭2B房屋施工始能根本解決漏水問題,是進入
系爭2B房屋施作漏水修繕工程所造成損害最小。臺中市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亦確認系爭2A、2B房屋共同壁滲水原因
之管道為B戶各樓層住戶專有之公共管線,且建議由系爭2B
房屋前側浴廁進行修繕,並建議對該棟該管道間進行全面檢
修,故依上開修繕協議書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
系爭2B房屋修繕
兩造共同壁內之管路,及被告管理委員會應
給付原告18,000元之修繕費用,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趙志如則以:本件漏水問題經委請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
司、翔賀營造有限公司及安涸防水工程公司勘察結果,僅確
定公共管線滲水為主要原因,至於是否影響結構,而需經由
系爭2B房屋之浴廁進行施工,僅為建議性之報告,
而非一定
性之專業報告,是否亦能直接從系爭2A房屋之牆壁進入修繕
,何況一旦從系爭2B房屋之浴廁進行施工,系爭2B房屋之所
有設備勢必遭到破壞,應由何人負
回復原狀之責任,是若需
藉由系爭2B房屋之浴廁進入施工,需經兩造三方談妥回復原
狀方式及條件,被告當然無由反對。又本件經臺中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認隔戶牆可局部拆除修繕後再復原,故從系爭2
B房屋之浴室管道間牆面進行修繕,並非唯一選項,亦可從
系爭2A房屋處進行修繕,另原告現已非社區住戶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河濱意居社區管理委員會陳稱: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
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A房屋住戶,嗣於起訴後之104年3月3日
始將系爭2A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蘇祥豪,被告趙志
如為系爭2B房屋所有權人趙光宇之父,受趙光宇委託代理處
理2B房屋之一切事務,被告趙志如亦為系爭2B房屋之住戶,
兩造因系爭2A房屋壁面滲水,簽有修繕協議書,約定若漏水
原因為公共管道破裂滲水所致,則由被告管委會負擔施工費
用,若係系爭2A房屋或2B房屋之管道漏水,則由原告或被告
趙志如負擔維修費用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委託書、
河濱意居社區103年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03年度7月
份委員月例會第2次會議紀錄、修繕協議書影本等在卷
可稽
,自
堪信為真實。
㈡又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2A房屋壁面滲水係因系爭2A房屋、2B
房屋公共壁間之公共管線滲漏水,且須由系爭2B房屋浴廁進
行修繕,修繕費用為18,000元等情,亦據提出三稜工程行檢
查報告、德達土木包工業建議書、景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檢
查報告書、翔賀營造有限公司查驗書及安涸防水工程公司估
價單影本為證,被告趙志如對於上開公司勘察認定公共排水
管線滲水乙節固不爭執,
惟以:原告是否需由系爭2B房屋之
浴廁進行施工,及該項施工是否影響結構,不無疑問
云云置
辯。
惟查,因系爭2A房屋與2B房屋間隔戶牆為鋼筋混凝構造
,其鋼筋間距約為10cm-15cm,若要進行系爭2B房屋管道間
內管路檢修更新,研判該工作空間不足,無法進行修繕,必
須由系爭2B房屋修繕漏水,且不致影響房屋之結構安全,業
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在案,有該會104年中
土技字第0715號函送鑑定報告書在卷
足憑,
是以原告所有系
爭2A房屋牆壁滲水須由系爭2B房屋浴廁進行修繕,且不致影
響房屋之結構安全,
堪以認定。被告趙志如所辯,
洵無可採
。
㈢
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所有系爭2A房屋牆壁滲水,須從被告趙志如居住之系爭2B房
屋浴廁進行修繕,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
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其居住之系爭2B房屋浴廁進行公共
排水管線修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68號
裁判)。
㈣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兩造所訂修繕協議書約定「…若查出由公
共管道破裂滲水則由管委會負責施工費用,若非公共管道漏
水問題則管委會不負任何責任,若是2樓A所屬之管道漏水則
由2樓A負責所有維修費用,若是2樓B所屬之管道漏水則由2
樓B負責所有維修費用。」本件原告所有系爭2A房屋牆壁滲
水,係因公共排水管線滲漏所致,既為被告管理委員會所不
爭執,則被告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前段規定及修繕協議書約定,自應負擔所有修繕費用。原告
據此請求被告管理委員會給付修繕費用18,000元,自屬有據
,亦應准許。
㈤
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修繕協議書約定,
請求被告趙志如應容忍原告進入其居住之系爭2B房屋浴廁進
行修繕,及被告管理委員會應給付18,000元,均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
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