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三崇光百貨
暨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
乃村工藝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