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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三崇光百貨暨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株式會社乃村工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下同)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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