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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6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沅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珠 訴訟代理人 鄭元賢 被   告 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3,476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7月2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 由原告承攬被告所承包之大鵬國小A棟教室拆除建工程其中 之電梯工程,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74萬元,原告已 依約將電梯安裝完畢,並已由被告驗收,但被告今僅支付 貨款336,524元,剩餘貨款403,476元仍未支付,為此依兩造 所訂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事項、合約 內容補充說明、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等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 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法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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