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美玲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0,0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