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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好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萍 被   告 台灣觀光休閒農園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董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註: (一)原告應具狀說明:1.原告所主張應收費用新臺幣1,400,00 0 元,其中超出委辦合約書第4 條活動費用新臺幣1,255, 543 元之部分,是否得被告同意;2.編號00000000號之茶 根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與原告有何關係,何以得作為請款 依據。 (二)被告應具狀具體說明原告提出之單據有何不符契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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