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好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萍
被 告 台灣觀光休閒農園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董信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註:
(一)原告應具狀說明:1.原告所主張應收費用新臺幣1,400,00
0 元,其中超出委辦合約書第4 條活動費用新臺幣1,255,
543 元之部分,是否得被告同意;2.編號00000000號之茶
根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與原告有何關係,何以得作為請款
依據。
(二)被告應具狀具體說明原告提出之單據有何不符契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