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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珀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同第一審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296,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655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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