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67號 原   告 廖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69,200元,嗣原 告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追加請求 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54,560元,是本件之訴標的價額依原告追加 後為623,7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之5,070元,本件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