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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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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簡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利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之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6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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