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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寰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泉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廣三崇光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1,8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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