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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4 年度中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立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慧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5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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